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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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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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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机关和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规定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规定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的,移送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反行政许可法追究行政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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