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机关和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规定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规定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的,移送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