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等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试行)、《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试行)、《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法监处。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受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我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厅提交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四)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卫生行政许可信息; (五)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的厅职能处室; (六)了解掌握卫生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七)制作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八)应当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申请卫生许可项目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政务服务中心”承办人员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1份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告知申请人在湖南省卫生信息网站下载方法。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在工作时间内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齐全或者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属于我厅卫生行政许可职权受理的范围。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中有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的申请;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有变更或者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变更项目主体的,应当提交原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四)申请材料中有资质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复印件由自然人签字。 (五)申请材料符合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种类、数量和形式等要求。 (六)申请人没有行政许可法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的情形。 (七)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签发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工艺流程示意图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