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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长沙市公共资产处置和核销公示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防范行政审批风险,杜绝暗箱操作,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责、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无形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含股(债)权)、事业单位因改制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方式。资产核销包括报废、报损资产和有账无物销账等形式。
  三、公共资产的处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情况;公共资产的核销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金额、核销原因、核销依据、残值估算、监管单位等情况。
  四、公共资产在处置或核销前,必须在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公示场所进行挂牌公示,同时在《长沙晚报》上予以公告。
  五、公示时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六、公示程序: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的单位持批文和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领取第三条规定内容的表格,填报并经市财政局初审;
  (二)资产占用单位向公示场所提出申请公示报告;
  (三)由公示场所正式挂牌公示;
  (四)公示场所在1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
  (五)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公示场所出具《公共资产处置(或核销)挂牌公示意见函》并送达市财政局。
  七、公示服务费用标准参照《长沙市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公示实施办法》(长企改(2003)47号),直接从资产处置收入中扣除。
  八、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公共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九、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挂牌公示操作规程按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制定的《长沙市产权交易方式确定及挂牌公示操作规程》(长产交综字(2003)第18号)执行。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公示按《长沙市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公示实施办法》( 长企改(2003)47号)执行。
  十一、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表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中介机构:      电话:
┌─┬────┬────┬────┬──┬────┬──────────────┬────┬────┐
│ │    │    │    │  │    │     准处置价值     │    │    │
│序│资产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建构日期├────┬────┬────┤处置形式│处置原因│
│号│    │    │    │  │    │账面原值│评估现值│处置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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