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受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我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厅提交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四)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卫生行政许可信息; (五)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的厅职能处室; (六)了解掌握卫生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