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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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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受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我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厅提交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四)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卫生行政许可信息;
  (五)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的厅职能处室;
  (六)了解掌握卫生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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