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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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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5年6月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由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6月22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8日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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