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8日)修订。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供热条例》于2005年6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建设、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供热。逐步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按热计量收费。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确定有资质的供热单位。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当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原有不符合供热规划的热源,由环保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