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4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自治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