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4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