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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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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4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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