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5年第6号 《深圳海关进口货物快捷征税通关管理办法》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进口货物快捷征税通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关效率和管理效能,促进守法企业进口征税货物便捷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捷征税通关,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口指定范围内的货物时,海关按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等计征税款,实现征税货物便捷通关,并进行事后评估和定期核查的一种后置式管理措施。 第三条 海关总署深圳商品价格信息处(以下简称价格信息处)是深圳关区快捷征税通关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快捷征税通关资格的审核和后续管理。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快捷征税通关: (一)属于深圳海关高信用等级企业;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向深圳海关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流管理、报关管理及单证保管等制度; (四)设置专门从事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管理工作的岗位; (五)有熟悉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员,并经海关培训合格。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申请快捷征税通关的,须符合前款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所列条件,并委托具备快捷征税资格的进出口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企业向海关申请快捷征税通关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海关快捷征税通关管理申请书》; (二)企业管理制度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章程、财务管理、报关管理、物流管理、仓库管理和单证保管等制度资料; (三)经营情况报告书,应包括货物流、资金流和单证流等内容; (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上一年度已进口的主要商品清单,应包括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内容,并列明计划纳入快捷征税进口的商品类别; (六)《自理报关单位注册证明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企业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开展主要业务的现场海关提出快捷征税通关申请,情况特殊的也可向价格信息处提出,并由价格信息处转相关现场海关办理。 第三章 审核与授予 第七条 海关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类型的评估方法。 第八条现场海关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企业在口岸的通关资信程度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同意的,报送价格信息处,初审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初审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申请企业通过初审后,海关对其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进口货物,进行报关单资料评估。资料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资料评估工作完成后,海关对企业开展核查评估,并根据核查评估结果,由价格信息处审定企业适用快捷征税通关管理意见。核查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经审查授予快捷征税通关资格的,海关发给企业《深圳海关快捷征税通关管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企业自第一次获准适用快捷征税管理起首两年内,有效期为一年;连续两年守法、规范的,自第三年开始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