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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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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令第18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9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5年)


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具有无线电波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包括各波段的无线电通信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差转台)、雷达和导航、遥测、遥控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具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用于工业、交通、科学、医疗等方面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管理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制定全市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规划全市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频率的使用;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地址、设置和使用,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台(站)和生产、研制、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六)无线电监测;
  (七)协调处理电磁干扰等无线电管理事宜;
  (八)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九)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在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得对已设无线电台(站)造成干扰和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管理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大型台(站)和设备较多的单位配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七)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
  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预指配频率;
  (三)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拟设置台(站)的电磁环境进行测试;
  (四)申请者按预指配频率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或可行性论证;
  (五)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技术设计进行审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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