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8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公共场地”的内容。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项。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