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下同),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