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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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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下同),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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