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二○○五年第73号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 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 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 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 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 事故。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 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