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00五年八月六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