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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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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永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及《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二)依据法定权限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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