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出资企业: 现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管理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技术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建议; (四)监督企业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有关审计工作事项。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