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乌海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要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并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同时抄报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