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