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微利商品房。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实施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