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发布日期】 2005-08-19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正)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9日


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