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二、第七条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第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四、增加一条,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