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县实施农村特困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实施农村特困医疗救助意见》已经县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红河县实施农村特困医疗救助意见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文件精神和省州民政、卫生、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制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