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2005年8月19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防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利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自治县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监察、审计机关予以协助,密切与预防单位之间的相互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和措施: (一)开展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的全面系统预防; (二)开展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全程专项预防; (三)开展利用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警示教育预防; (四)开展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的网络预防; (五)其他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和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督促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