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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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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  《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宪法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湘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5)110号)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湘潭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局作为市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以及使用过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城市管理的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纠纷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进行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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