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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泉市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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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05〕3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泉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泉市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阳泉市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及山西省粮食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条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政府应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政府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县(区)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市、县区储备粮的管理。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区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其中粮

  食最低仓容量应达到150吨以上,而且仓容标准应达到质量完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二)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最低经营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应达到30%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保管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四)承诺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最高、最低库存量规定和粮食收购政策。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赢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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