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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为配合本市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载智能系统的管理,局修改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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