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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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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云府登71号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现公布《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市级(含红塔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县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市、县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工程(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以及市、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成立市和县区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建设、发改、水利、交通、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市、县区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副县区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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