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公路局作为市公路管理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规定所指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交通、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路有交叉重叠的,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权举报任何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办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办理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维护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公路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公路路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公路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三章 路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