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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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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临广场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m2)
  广场面积(m2)
  2000~5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5000~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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