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