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四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散装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