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5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5年7月15日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依法应当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