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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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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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