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