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五年七月九日 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建设、经济适用、定向供给的原则。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前款所列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作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