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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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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 2005-07-08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  《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七月八日
 
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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