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5〕1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由市总工会认定、持有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