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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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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5〕12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5〕1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由市总工会认定、持有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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