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