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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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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已于2005年6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领导协调机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级综治办、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活动;

  (三)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及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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