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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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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遵守本办法,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对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身心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和售后服务等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形式、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九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者组织,依法开展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权益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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