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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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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季历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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