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季历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