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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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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编制本省综合地图集;
  (六)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七)其他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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