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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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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教育督导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辖的教育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治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并根据所辖教育事业的规模,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督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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