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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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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5]179号
【发布日期】 2005-12-25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问题。第13号令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审批权限问题。我市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按规定须报经地税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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