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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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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地税函[2005]11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财产损失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可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备查问题
  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财产损失扣除情况,对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纳税人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将自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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