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财产损失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可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备查问题 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财产损失扣除情况,对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纳税人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将自行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