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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5〕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现重点镇规划发展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桂发(2005)1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加快规划编制,切实提高重点镇的规划管理水平
 
  (一)抓紧做好重点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坚持重点镇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原则。重点镇的总体规划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不协调或与重点镇规模不相称的,原则上都应进行调整或修编。修编的城镇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因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重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重点镇总体规划应包括近期建设规划。
  (二)重点镇近期建设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片区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对需要改造的旧城区,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
  (三)加强重点镇规划管理。城镇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重点镇规划区内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要提高重点镇的综合开发水平,在重点镇规划区内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式,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禁止新建栋栋紧靠的“竹筒房”式建筑。
  (四)加强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各重点镇要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做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镇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各重点镇书记、镇长和分管领导。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六)加强对重点镇规划审批的监督、检查。全国重点镇及自治区小康示范镇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重点镇的总体规划,按原规定报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自治区重点镇总体规划前,要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引导非农产业向重点镇集聚,形成集约发展优势
 
  (七)引导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重点镇工业区集聚。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区,存量工业项目也要逐步向工业区转移。严格控制在工业区以外建设新的工业项目。对村民委员会设立新的工业点原则上不再审批。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工业区的协调工作,处理好重点镇与周边小城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采取属地纳税和统计产值等办法,鼓励乡镇企业向重点镇工业区集聚。
  (八)在重点镇新办的工业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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