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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竹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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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德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竹府办[2005]136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竹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竹府办[2005]13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竹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竹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城镇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平稳持续运行。
  (二)坚持救困不扶贫的原则。
  (三)城镇医疗救助从贫困居民中最困难人员开始实施,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四)坚持政府扶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中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三)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或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其他重大疾病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四)凡因工伤、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医疗事故、其他第三方赔偿事故、戒毒、自伤、自残、参与违法活动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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