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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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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5〕15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5〕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农村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高中教育全面普及,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但我市农村教育仍比较薄弱,城乡教育仍有较大差距,“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尚未完全落实,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教育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亟待加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推进农村教育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合理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中小学现代化建设

  (一)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各区、县(市)要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新增教育资源向城镇集中”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实施结构合理、效益较高的中小学布局规划。到2007年,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调整后闲置的校产经区、县(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二)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各区、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努力改变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的农村学校面貌,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要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加大投资力度,为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根据《杭州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均衡化发展规划(2003—2007年)》,以改造和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薄弱学校为重点,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将义务教育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危旧房改造、改水改厕及农村薄弱学校改造结合起来。到2007年,全市85%以上农村初中、小学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要求,各类中小学校园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安全、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二、制定规划,落实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

  (一)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

  1、资助对象和标准。从2005年秋季入学开始,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对象扩大到杭州市残疾学生、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全日制高中学生,资助项目和标准等仍按原实施办法执行。要确保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和持困难家庭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有条件的区、县(市)还可减免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少数民族学生免收杂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的上述各类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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