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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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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信政办[2005]9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信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运作,防范资金风险,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和《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豫劳社就业(2003)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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