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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德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竹府办[2005]13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竹府办[2005]13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低标准起步,逐年增加救助经费和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平稳运行。
  (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人员开始实施,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三)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置、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的制定和审查。

第二章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属农村居民户口的贫困人口患大病就医,可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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