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竹府办[2005]13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竹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低标准起步,逐年增加救助经费和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平稳运行。 (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人员开始实施,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三)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置、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的制定和审查。 第二章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属农村居民户口的贫困人口患大病就医,可以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