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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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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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